2016年5月19日 星期四

【政策】佔停車場身障位 罰1200元


業者未通報警方也要罰「絕對不可行」

20160519 蘋果日報【曾盈瑜、符芳碩、陳威叡╱台北報導】

立院交通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停車場法》修正草案,違規佔用供特定對象使用的停車位,如身心障礙車位、母嬰親善車位,最高可罰一千兩百元,另新增停車場業者須負通報責任,若發現身心障礙停車位遭佔用,卻未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最高可罰三千六百元。停車場業者認為這規定太嚴苛,恐增加人事成本。民眾則認為,這樣會讓大家養成好習慣。

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佔用路邊身心障礙停車位者罰一千兩百元,但公共停車場不在此規定範圍,因此綠委李昆澤提案修法,他說,依現行規定,若有人在停車場亂停車,影響其他人行進或停放,業者只能逕行移車。但實務上因受限於場地,無法移走違停車輛的狀況很多,等於無計可施。

收費停車場皆適用

委員會討論修法時,原擬授權讓停車場業者可對違停者「上大鎖」、「收取必要處理費」,但綠委鄭運鵬強調,停車場業者不是公家機關,不能授權讓私人對私人財產限制處分的權力。最後,委員會通過的初審條文僅課予停車場經營業者通報責任,若業者發現佔用身心障礙停車位的狀況,卻未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可罰停車場業者一千八百元到三千六百元。

交通部路政司長林繼國說,未來只要是有收費的公、私立停車場,都將適用新的修法規定,但如果是免費停車的地方,就不在此限。

派員巡邏憂增成本

新竹國賓飯店公關尤博怡則表示,停車場過去都有管理人員固定巡邏,確保身障車位不被佔用,國賓肯定立院對保障身障者的修法。

不過,在全台經營五十多個停車場的歐特儀總經理黃棋良認為,這樣規定對業者過於嚴苛,一般停車場管理員都是一至兩小時巡邏一次,更遑論其他無人化經營的停車場,若法規勢在必行,那停車場還要多請管理員巡邏,增加人事成本,直言:「絕對不可行啦!」應要有更完善配套,或給停車場業者公權力,自行對違規車主開罰。

養成好習慣民喊讚

出入須靠輪椅行動的罕病患者、前立委楊玉欣則說,很多行動不便的長者、身心障礙者都遇過停車位被佔用的情況,這時得停在路邊很狼狽地下車,她支持修法,但更重要的是加強社會的生命教育,增加對老人、身障者的關懷與理解。

民眾黃芮琪說,修法後民眾就不會抱持僥倖心態,貪圖一時之便佔身障停車位,進而能將相關規定深植心中,養成好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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