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5日 星期日

身障便便貼:未見殘障停車證&弱智男買車

未見殘障停車證 警開單法官撤罰

聯合報╱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2014.05.25 02:53 am

肢體殘障的楊姓男子,把車停在殘障車位,被警方以未掛專用停車證開罰,他不服提告,法官以只要符合身心障礙就能停,且停車證疑混在其他證件內,警方疏於查證,判決撤銷、不用罰錢。

桃園地院調查,楊姓男子去年317日把車停在中壢市殘障車位,因識別證混在社區、工作地的停車證內,警員以未放置殘障專用停車識別證開罰1200元,楊認為開錯單、罰錯人,向法院行政法庭訴請撤銷。

法院審理時,警員表示,當時曾看車窗,沒看到殘障停車證才開單,告發並不違法。

法官認為,識別證只是供查核,殘障車位保障的是肢障者的停車權益,只要符合殘障資格就可以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未規定沒帶證件停放車輛要處罰,即使未將專用識別證放在汽車擋風玻璃明顯處而使用專用停車位,也不能剝奪身障者的權利。

法官根據告發所提照片,看到當天車上擋風玻璃上有多張證件,法官以警方無法證明沒放識別證,判撤銷罰單,車主不用罰。



弱智男買車 判契約無效

2014-05-25 自由時報〔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章姓輕度智能障礙男子,1023月間向資融公司借貸5萬餘元購買機車,養母發覺後主張兒子並無行為能力,要求解約。一審判章男敗訴,上訴後,新北地院合議庭認定,法院裁定章男是受輔助宣告之人,依民法規定,需輔助人同意才可辦理借貸;但其養母不同意,故改判章勝訴,契約關係不存在,可上訴。

去年318日,沒有駕照的章男獨自跑到車行辦理借貸購車,回家後被養母發覺,並向法院主張,兒子領有輕度智能障礙手冊,辨識能力不足,要求解約。

一審三重簡易庭法官認定,章男簽約時並無精神錯亂,判章敗訴;章母不服、提出上訴,並稱前年間,法院裁定兒子是受輔助宣告之人,由養母執行輔助人職務,但兒子未經她同意購車,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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