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4日 星期一

要求檳榔交出來 被控性侵身障女學員案 技工判無罪

2013-11-04 更生日報 記者田德財/報導

花蓮縣某機構林姓技工,要求一名吃檳榔的學員「檳榔交出來」,結果被控性侵,花蓮地方法院合議庭審判長黃鴻達、陪席法官黃柏憲、受命法官戴韻玲昨天判決無罪,無罪理由敘述事實與法理相當詳盡。

這名技工,被控於今年五月性侵該機構一名身心障礙女學員,檢察官以乘機性交罪嫌起訴。但該男堅詞否認有何乘機性交犯行,辯稱,當時係該女與另一男學員嚼食檳榔,要其交出檳榔,而跟隨至男廁所,進入男廁所內時即見該女在內褲裝不整,遂叫另一學員離開,並指示該女將褲子穿好,並非該將該女褲子脫下性侵。

法院詳查該女有多重障礙,中度智障,成人心智年齡六至未滿九歲間,非停滯在重度智能障礙,成年之心智年齡,較諸其早年之鑑定結果亦或有增長;凡此,俱益徵該女縱早於八十七年間經鑑定多重障礙,惟歷時近十五年後,經過相關教育、復健、照護,姑不論其障礙類別、等級是否猶一,俱難驟認其於案發當時全無性交之理解、性別之辨別,或其全然不具抗拒性交之能力。

花蓮地方法院合議庭強調,在性侵害之案件中,因極少有目擊證人在場,證物取得十分困難,甚或根本別無證物存在,被害人之指述往往就是唯一直接的證據,考量此時偵查途逕已窮,被害人保護及被告人權必須有所取捨,被害人之單一指述,非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基礎,期與目前國民之法律感情相符,然亦因其他人證、物證之不足,被害人之單一指述,無論在程序或實質層面,須面對最嚴苛標準之檢驗,以免使被告無辜入罪。

被害人縱非「不誠實」,然亦偶有主觀、偏頗,或因「過失」而導致之遺忘、觀察不正確、記憶錯誤、認錯人之可能,亦可能出於受人唆使或教導,尚不能排除出於莫名或不為人知之動機。

以目前精神科學之發展程度,以心理測驗進行驗證甚為困難,且充滿變數,故若仍有懷疑,基於罪疑惟輕之法理,結果雖可能造成若干真正的被害人,無法藉由司法獲得正義,然經權衡「發現真實」與「人權保障」,仍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法院說,警方使用代表男女性別之人偶時,部分係自行操作各該人偶,而該女僅以是或否之方式應答,雖此為較容易取得該女答案之方式,然同時寓有暗示性,即不能排除該女因辨明能力不足而有誤會,進而受到誘導之可能,則其回答是否確與事實,不無疑問。

身障關鍵字標籤 無罪 廁所 性侵 身障女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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