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身障經費優先編列
2014-05-29 21:23 中央社
立院外交及國防、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聯席初審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明定各級政府執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保障身障者所需經費應優先編列實施。
聯合國在2006年12月13日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強調身障者應充分及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
衛生福利部表示,考量中華民國並非聯合國會員國,公約通過後能否完成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仍有待克服,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公約揭示的人權規定有國內法效力。
為落實身障者權益,初審通過條文明定,行政院應邀集學者專家、身障團體及各政府機關,成立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定期召開會議並辦理公約宣導、身障權益現況研究及接受違反公約申訴等。
條文規定,政府應建立身障者權利報告制度,並在通過後2年提出第一次國家報告,之後每4年提出報告,並邀集專家學者和民間團體代表審閱。
另外,為保障身障者權益不受侵害,條文也明定身障者得依法提起訴願、訴訟或其他救濟管道主張權利,政府應依法提供法律扶助。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楊玉欣說,台灣雖已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但兩者最大的不同在於從「權益」轉為「權利」。
楊玉欣說明,權益是政府沒有義務要給予,是種福利概念,身障者屬於第三者,但權利則是「應當有」,身障者從第三者轉為主體,參與公共政策制訂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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