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4日 星期二

性侵精障女 男遭判7年4月

中央社 記者黃國芳 嘉義市 24日電

嘉義縣張姓男子被控將精障女綁樹上,利用手指性侵得逞,嘉義地方法院判處74個月徒刑。仍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今天發布判決書指出,被告張姓男子於去年85日下午,騎乘腳踏車行經中埔鄉一處偏僻道路時,看見一名精神障礙的女子獨自在路上行走,隨即強拉住女子,不顧其哭泣、反抗及呼叫,以身上所有的塑膠繩,將女子綁在電線桿旁的樹上。

判決書表示,被告張男撫摸女子胸部、親嘴巴,並動手脫其褲子,以手指性侵得逞;當時女子弟弟騎機車剛好經過,張男聽到機車引擎聲,則急忙躲在附近,女子的弟弟發現姊姊腳遭綑綁,且衣衫不整,立即下車察看。

後來,張男以為女子的弟弟已離開,從躲藏處走出來被發現,馬上騎腳踏車逃逸,女子的弟弟隨即報警圍捕,將張男制伏在地。

審理法官審酌被告張男國小肄業,從事回收工作,居無定所;明知被害女子有精神障礙,為逞一己性慾,竟於白天及公開場所,對被害人性侵得逞,被害女子身心傷害嚴重。

被告張男雖然坦承犯行,但未與被害人和解,也沒有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因此,判處有期徒刑7年4個月。

身障關鍵字[鳥人]標籤 性侵 精障 胸部 判決書 嘉義縣

標籤: , , , , , , , , , , , , , , , , , , ,

0 個意見:

張貼留言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 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