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精障女 男遭判7年4月
中央社 記者黃國芳 嘉義市 24日電
嘉義縣張姓男子被控將精障女綁樹上,利用手指性侵得逞,嘉義地方法院判處7年4個月徒刑。仍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今天發布判決書指出,被告張姓男子於去年8月5日下午,騎乘腳踏車行經中埔鄉一處偏僻道路時,看見一名精神障礙的女子獨自在路上行走,隨即強拉住女子,不顧其哭泣、反抗及呼叫,以身上所有的塑膠繩,將女子綁在電線桿旁的樹上。
判決書表示,被告張男撫摸女子胸部、親嘴巴,並動手脫其褲子,以手指性侵得逞;當時女子弟弟騎機車剛好經過,張男聽到機車引擎聲,則急忙躲在附近,女子的弟弟發現姊姊腳遭綑綁,且衣衫不整,立即下車察看。
後來,張男以為女子的弟弟已離開,從躲藏處走出來被發現,馬上騎腳踏車逃逸,女子的弟弟隨即報警圍捕,將張男制伏在地。
審理法官審酌被告張男國小肄業,從事回收工作,居無定所;明知被害女子有精神障礙,為逞一己性慾,竟於白天及公開場所,對被害人性侵得逞,被害女子身心傷害嚴重。
被告張男雖然坦承犯行,但未與被害人和解,也沒有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因此,判處有期徒刑7年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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