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3日 星期二

章定煊:居住霸凌充斥 何來居住正義

2015/03/03 天下雜誌 作者: 章定煊

過去經常有身心障礙朋友的社福機構,被預定地附近居民排斥,而無法落腳而被迫搬遷。近來更演變到,社會住宅預定地被附近居民抗爭而無法興建。最近受到媒體矚目則是有美河市的住戶揚言要告台北市政府,因為台北市長柯文哲要將美河市部分住宅設為社會住宅,因為他們認為這影響美河市的房價。影響房價這個私財產權的理由,成為原居民可以肆無忌憚的排斥弱勢民眾居住權利的理由,竟然將弱勢民眾的合法的居住權堂而皇之地視為「嫌惡設施」。更過分的是,某些民意代表在競選政見中也把排斥社會住宅列為政見,而主管事務的政府官員也畏畏縮縮,遇到有居民排斥抗爭,就迴避閃躲。

這種排斥與抗爭,是標準的居住霸凌,嚴重的侵害弱勢團體的憲法保障的居住權,也違反了聯合國1966年的通過「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我們的居民、我們的民代與官員,面對這種嚴重侵犯弱勢團體基本人權的居住霸凌行為,居然搧風點火,助長到可以控告政府這種程度。

我國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以抗爭與排斥的方式限制弱勢團體民眾的居住自由根本違憲,為什麼還有這麼多的民眾可以無知到這種程度?為什麼還有民粹式民代為他們撐腰?此外,根據聯合國於1991年公布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第4號與第7號「一般性意見」,解釋了所謂「適足住房權」(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為「人人都有和平、安全而有尊嚴地居住在某處的權利」。國內既然在200942日公布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二條明示:「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對於應有國內法律的效力保護的適足住房權,為什麼主管事務官員完全不敢主張?台灣這個國家真的淪落到只有選舉勝負,連民主國家基本的憲政法治與人權都可以丟到一邊。

排斥與抗爭弱勢民眾居住權的另一個常見理由居然是影響原居民的安全。老實不客氣的說,通常都是一般民眾霸凌弱勢民眾,少有弱勢民眾可以侵害一般民眾。我聽過障礙者,被「正常」的同學們,用鐵櫃把他夾住,然後放火燒他,看看他會不會躲;也聽過「正常」的人騙障礙者爬上高樓的圍牆,試試看他會不會掉下去;我親眼見過「正常」的人哄騙障礙者進一個竹籠,好把他連人帶竹籠丟進沙坑取樂;也親眼見過「正常」的人每天都用言語激怒障礙者,等障礙者反抗的時候,就以此為口實圍毆障礙者,讓障礙者拖著行動緩慢的身軀四處逃逸……。至於言語、表情、動作上的霸凌更是無時無刻不在上演。更不要說每天在街頭、賣場、設施停車場,都可以看到「正常」的民眾大搖大擺的佔用身心障礙專用車位,完全無視於身心障礙者行的權利。

某個已經是位處偏僻地方社福機構的工作人員,那位工作人員也是在各項國際比賽中有許多卓越表現的身心障礙者,當他苦笑著說:「當地的居民現在總算不把他們當作是壞人了。」這句話包含了多少辛酸,他們以正常價格購置的物業、合法立案的機構,他們只是合法的執行居住權,要看盡多少臉色。像我與朋友在討論庇護社區的規劃時,我個人都是覺得應該設在越偏遠少人的地方越好,一方面當然是來自於國外的經驗、同時較低的土地成本也是考量,其實我心裡最擔心的還是來自「正常」的民眾對庇護社區居住者的傷害。

我們在高談現在的高房價如何影響居住正義時,誠心的希望先從最基本的消除居住霸凌先做起。也希望政府官員能真的像個政府一樣,依法保障弱勢者權益。也建議國內儘速通過反歧視法令,徹底斷除各項假借私權侵害弱勢者的各項作為,這才是台灣邁向真正先進國家應有的作為。

(作者為景文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副教授、政治大學地政系博士)

身障關鍵字[文雨非]標籤 霸凌 正義 雜誌 排斥 身心障礙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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