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3日 星期五

【國外】漫話英倫:殘疾人挺身抗爭改變了什麼?

騰龍 BBC 中文網記者

1994年夏末,我踏上英倫島,開始留學生活。第一次到倫敦市中心逛街,就碰上了不可思議的一幕。

特拉法加廣場上、威斯敏斯特議會大廈前,到處是坐輪椅的抗議者。他們有的把輪椅用鐵鏈子串起來,有的用手銬把自己和輪椅銬在鐵柵欄上、甚至銬在公交車的扶手上。

橫幅、標語、口號、小喇叭,群情激憤,令人震撼。那個場面至今讓我記憶猶新。

走上街頭

回到家打開電視,議會大廈外殘疾人的抗議、大廈裏議員們就殘疾人權益的辯論的畫面佔據屏幕。

其實,這一切不但讓我這個來自完全不同社會文化背景的人覺得不可思議,對大多數「正常的」英國人來說,也覺得「新鮮」。

因為,在此之前,英國的殘疾人基本上是「隱性群體」,被動的、感恩戴德的接受社會和慈善機構的惠助。權益?什麼權益?

然而,到了上個世紀90年代初,英國的殘疾人群體對他們面對的種種合法的歧視已經忍無可忍,要通過直接的抗爭行動改變法律。

第一次大規模的抗議行動發生在1992年7月。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引發殘疾人組織起來抗議的,是英國獨立電視台的一個為殘疾人募捐的24小時馬拉松義演節目。激怒殘疾人的,是節目中對殘疾人表現出的可憐、施捨的態度。

反對歧視

一發而不可收拾。到1995年,前後有十幾萬殘疾人和他們的支持者走上街頭。

讓抗議者憤怒的,不僅是對他們的漠視態度,更是英國的法律。直到1995年,以身體殘疾為理由對人的歧視是合法的。

電影院裏,坐輪椅的觀眾被趕出來,因為經理說輪椅構成了「火災障礙」。咖啡廳裏,沒有輪椅的位置,太佔地方。盲人牽著導盲犬去飯館吃飯,要看老闆的高興。老闆不喜歡狗,主人就只能吃閉門羹。

亞當·托馬斯在1981年因事故截癱坐輪椅,時年17歲。他對BBC回憶說,那時他要出門坐火車,要提前三天預約,上了火車不是與其他乘客坐在一起,而是被安置在放行李的地方,與自行車、旅行箱為伍。

例子不勝枚舉,每天都在發生。這些20年後會成為醜聞、新聞的行為,20年前被視為合理而且合法。

直到1995年11月。英國議會終於通過了《殘疾歧視法案》(The 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Act, DDA)。法案將在工作場所以殘疾為由的歧視列為非法,並對殘疾人的消費者權益予以保護。

但是,該法案通過時並沒有對殘疾人在交通、建築的無障礙以及教育提供立即的法律保護,而是規定了一個為期25年逐步推廣的時間表。

任重道遠

2010年,殘疾歧視法案被併入新的《平等法案》(the Equality Act)。過去20年中,英國對殘疾人權益的保護範圍在逐步擴展,社會和公眾對歧視殘疾人行為的意識也在提高。

但是,爭取殘疾人權益活動人士說,20年後,他們的鬥爭依然在進行,對殘疾人的歧視依然沒有消除。

英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負責人阿格尼斯·弗萊徹說,許多人,包括政府和一些慈善組織,並不把殘疾人在生活中遇到的障礙視為是歧視。她說,人們沒有把對殘疾人的歧視看得像性別和種族歧視那樣嚴重。這也正是英國的相關法律滯後的原因。

《殘疾歧視法案》通過20年,英國的殘疾人反歧視的鬥爭依然任重道遠。比如,獨立生活的權利和社會安全權利沒有列入英國的反歧視立法,但卻是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中的一部分。英國是這個聯合國公約的簽約國。

隨著連年的緊縮開支,英國殘疾人的福利保障正面臨巨大壓力。

托馬斯說,在《殘疾歧視法案》通過20週年之際,他不會舉杯慶祝,因為他們並沒有贏得勝利。托馬斯說,他們做到了的,是讓政府承認對殘疾人歧視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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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3日 星期二

章定煊:居住霸凌充斥 何來居住正義

2015/03/03 天下雜誌 作者: 章定煊

過去經常有身心障礙朋友的社福機構,被預定地附近居民排斥,而無法落腳而被迫搬遷。近來更演變到,社會住宅預定地被附近居民抗爭而無法興建。最近受到媒體矚目則是有美河市的住戶揚言要告台北市政府,因為台北市長柯文哲要將美河市部分住宅設為社會住宅,因為他們認為這影響美河市的房價。影響房價這個私財產權的理由,成為原居民可以肆無忌憚的排斥弱勢民眾居住權利的理由,竟然將弱勢民眾的合法的居住權堂而皇之地視為「嫌惡設施」。更過分的是,某些民意代表在競選政見中也把排斥社會住宅列為政見,而主管事務的政府官員也畏畏縮縮,遇到有居民排斥抗爭,就迴避閃躲。

這種排斥與抗爭,是標準的居住霸凌,嚴重的侵害弱勢團體的憲法保障的居住權,也違反了聯合國1966年的通過「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我們的居民、我們的民代與官員,面對這種嚴重侵犯弱勢團體基本人權的居住霸凌行為,居然搧風點火,助長到可以控告政府這種程度。

我國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以抗爭與排斥的方式限制弱勢團體民眾的居住自由根本違憲,為什麼還有這麼多的民眾可以無知到這種程度?為什麼還有民粹式民代為他們撐腰?此外,根據聯合國於1991年公布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第4號與第7號「一般性意見」,解釋了所謂「適足住房權」(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為「人人都有和平、安全而有尊嚴地居住在某處的權利」。國內既然在2009年4月2日公布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二條明示:「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對於應有國內法律的效力保護的適足住房權,為什麼主管事務官員完全不敢主張?台灣這個國家真的淪落到只有選舉勝負,連民主國家基本的憲政法治與人權都可以丟到一邊。

排斥與抗爭弱勢民眾居住權的另一個常見理由居然是影響原居民的安全。老實不客氣的說,通常都是一般民眾霸凌弱勢民眾,少有弱勢民眾可以侵害一般民眾。我聽過障礙者,被「正常」的同學們,用鐵櫃把他夾住,然後放火燒他,看看他會不會躲;也聽過「正常」的人騙障礙者爬上高樓的圍牆,試試看他會不會掉下去;我親眼見過「正常」的人哄騙障礙者進一個竹籠,好把他連人帶竹籠丟進沙坑取樂;也親眼見過「正常」的人每天都用言語激怒障礙者,等障礙者反抗的時候,就以此為口實圍毆障礙者,讓障礙者拖著行動緩慢的身軀四處逃逸……。至於言語、表情、動作上的霸凌更是無時無刻不在上演。更不要說每天在街頭、賣場、設施停車場…,都可以看到「正常」的民眾大搖大擺的佔用身心障礙專用車位,完全無視於身心障礙者行的權利。

某個已經是位處偏僻地方社福機構的工作人員,那位工作人員也是在各項國際比賽中有許多卓越表現的身心障礙者,當他苦笑著說:「當地的居民現在總算不把他們當作是壞人了。」這句話包含了多少辛酸,他們以正常價格購置的物業、合法立案的機構,他們只是合法的執行居住權,要看盡多少臉色。像我與朋友在討論庇護社區的規劃時,我個人都是覺得應該設在越偏遠少人的地方越好,一方面當然是來自於國外的經驗、同時較低的土地成本也是考量,其實我心裡最擔心的還是來自「正常」的民眾對庇護社區居住者的傷害。

我們在高談現在的高房價如何影響居住正義時,誠心的希望先從最基本的消除居住霸凌先做起。也希望政府官員能真的像個政府一樣,依法保障弱勢者權益。也建議國內儘速通過反歧視法令,徹底斷除各項假借私權侵害弱勢者的各項作為,這才是台灣邁向真正先進國家應有的作為。

(作者為景文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副教授、政治大學地政系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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