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6日 星期一

唐氏症兒觸法罰不罰? 法官判無罪檢上訴

2014100615:50 蘋果日報(孫英哲╱彰化報導)

彰化一名28歲的潘姓女子,今年3月因在一家五金賣場偷東西,還對店員揮舞剪刀,遭檢方依竊盜等罪嫌提起公訴,然一審法官認為潘女患有先天性唐氏症,被告在行為時,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無責任能力,按《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判決無罪。彰檢不服判決,今天提起上訴。

今年3月間,潘姓女子在鹿港鎮的一家五金賣場偷竊商品,遭店員發現,當時店員因同情潘女是唐氏症兒,未報警,然數天後,潘女帶著一把剪刀再到該賣場,店員看到時阻擋她進入賣場,她揮舞剪刀恫嚇「我要殺死你」,兩店員被嚇得退進店內,潘女趁隙偷走擺外在店外的小畚箕等商品。

店家不堪損失報警,潘女事後被檢方竊盜及恐嚇等罪嫌提起公訴。

全案彰化地院一審審理時,法官認為潘女為先天性唐氏症患者,嚴重影響其智能身心與精神狀態,以致其行為、學習、社會活動等各方面能力均顯著低於同年齡多數人,被告在行為時,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其無責任能力,按《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自該不罰。

法官強調,被告縱然曾受過啟智或特殊教育,表面上知悉「偷竊」及「我要殺死你」等語句,然實際上,被告為唐氏症患者,真的能否了解該二語的意涵及行為的意義,答案恐怕是否定的,社會對類似患有特殊病症之人應基於彌補及道歉的謙卑心態,給予更多協助,而非他們一有不合通常規範的行為時,即逕由司法或偵查手段介入,並以刑罰相繩,使其生存環境更加惡劣,也加深其無法洗刷的犯罪污名印象。

檢方得知上述判決後,認為潘女偷了水壺、安全帽及調味罐等商品後,藏放在背包內,未結帳即離去,其中把商品放進背包的動作,顯見潘女應該知道其擅自拿取物品未結帳就離去的行為是錯誤的,這可證明潘女行為時並非全無辨識能力,法官認為潘女屬刑法上無責任能力人,顯有違誤,故提上訴。

身障關鍵字標籤 觸法 法官 無罪 刑法 唐氏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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