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6日 星期一

唐氏症兒觸法罰不罰? 法官判無罪檢上訴

2014100615:50 蘋果日報(孫英哲╱彰化報導)

彰化一名28歲的潘姓女子,今年3月因在一家五金賣場偷東西,還對店員揮舞剪刀,遭檢方依竊盜等罪嫌提起公訴,然一審法官認為潘女患有先天性唐氏症,被告在行為時,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無責任能力,按《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判決無罪。彰檢不服判決,今天提起上訴。

今年3月間,潘姓女子在鹿港鎮的一家五金賣場偷竊商品,遭店員發現,當時店員因同情潘女是唐氏症兒,未報警,然數天後,潘女帶著一把剪刀再到該賣場,店員看到時阻擋她進入賣場,她揮舞剪刀恫嚇「我要殺死你」,兩店員被嚇得退進店內,潘女趁隙偷走擺外在店外的小畚箕等商品。

店家不堪損失報警,潘女事後被檢方竊盜及恐嚇等罪嫌提起公訴。

全案彰化地院一審審理時,法官認為潘女為先天性唐氏症患者,嚴重影響其智能身心與精神狀態,以致其行為、學習、社會活動等各方面能力均顯著低於同年齡多數人,被告在行為時,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其無責任能力,按《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自該不罰。

法官強調,被告縱然曾受過啟智或特殊教育,表面上知悉「偷竊」及「我要殺死你」等語句,然實際上,被告為唐氏症患者,真的能否了解該二語的意涵及行為的意義,答案恐怕是否定的,社會對類似患有特殊病症之人應基於彌補及道歉的謙卑心態,給予更多協助,而非他們一有不合通常規範的行為時,即逕由司法或偵查手段介入,並以刑罰相繩,使其生存環境更加惡劣,也加深其無法洗刷的犯罪污名印象。

檢方得知上述判決後,認為潘女偷了水壺、安全帽及調味罐等商品後,藏放在背包內,未結帳即離去,其中把商品放進背包的動作,顯見潘女應該知道其擅自拿取物品未結帳就離去的行為是錯誤的,這可證明潘女行為時並非全無辨識能力,法官認為潘女屬刑法上無責任能力人,顯有違誤,故提上訴。

身障關鍵字標籤 觸法 法官 無罪 刑法 唐氏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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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7日 星期一

精障者判死辯論 律師提兩公約



【中央社╱台北7日電】2013.10.07 02:10 pm

患有精神疾病的陳姓男子無端殺害女子遭判處死刑,最高法院今天行言詞辯論。律師認為,依兩公約,不得判處精神障礙者死刑。全案定於21日上午宣判。

陳男於民國92年犯下2幼童命案,出獄後被控於99年間在報紙上刊登誠徵檳榔門市的廣告後,認為前來應徵的林姓女子在言談間侮辱其母親,懷恨在心,於隔日持木棒猛擊林女頭部致死。

法院一、二審均依殺人罪,判處陳男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天行言詞辯論,由受命法官陳世雄、審判長黃正興等組成合議庭。蒞庭檢察官是薛錦隆,陳男的辯護律師為顧立雄、高涌誠、翁國彥。

高涌誠於庭後受訪說,在兩公約批准簽署後,又有施行法,要求國內法律適用兩公約時要參照國際人權規範,因此今天向法官解釋相關聯合國決議,「精神障礙者不得判處死刑」。

他指出,陳男經7所醫院確認是長期精神病患者,領有殘障手冊,依法不能判處死刑,如同刑法第63條規定,未滿18歲者不得判處死刑。

顧立雄說,不管是扁政府或是馬政府,對兩公約的遵循,是長期以來的想法及推動的政策,兩公約透過施行法的制訂也已經落實,且聯合國有相關決議,應該遵循。


他說,精神障礙者對刑法的認識不足,對自我控制能力減退,情況如同未成年者,從社會責任理論看,社會對這些人有一定的責任,不能將他們所做的事情都歸咎於個人,讓其個人去承擔,這些人未得到好的醫療照顧,生活在較弱勢的階層,無法取得充分資源的環境,必須對其加以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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