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車佔用身障車位 挨批
2013年10月22日 蘋果日報【於維奕╱台中報導】
民眾發現有警車停放在路邊公有身心障礙停車格中,不滿警方影響身心障礙者使用身障停車格權益。對此,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聲明,警員當時在執行巡邏勤務,巡簽銀行與郵局巡邏箱,警車停放位置不受法令限制。身障團體表示,警方執勤雖不受交通法規規範,但非緊急狀況,應避免使用身障車位,避免造成身障者不便。
台中王先生表示,9月6日下午1時13分許,他行經台中市大業路近黎明路口,發現一輛警車停在路邊身心障礙停車格,他認為警方知法犯法,便以手機拍照蒐證,沒想到一名警員上前聲稱有肖像權,不准他拍照上傳網路與向媒體投訴,「感受很差。」
稱執勤中不算違規
台中市警局第四分局聲明,警車是轄區黎明派出所使用,當時警員正執行巡簽銀行、郵局巡邏箱勤務,停車時間約10餘分鐘,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警車執勤時不受交通法規規範,無違規,至於禁止民眾拍照,是警員對肖像權等相關法令有誤解,將加強訓練。
「應避免造成不便」
台中市身心障礙協會理事長黃顯堂表示,簽巡邏箱等非緊急勤務,不該佔用身心障礙停車格,否則警方易造成身心障礙者不便,「應設法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