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6日 星期五

鄭麗娟:提供就業機會‧僱主應轉念多聘障友

2015-03-06 12:25 星洲日報‧大北馬

(檳城)檳州殘障人協會主席鄭麗娟說,即使我國本地員工短缺,本地雇主依然很少考慮聘請殘障人士,刊登招聘員工廣告的一般都只注重非殘障人士。

她因此呼吁雇主改變只聘請四肢健全員工的觀念,考慮聘用合适的殘障人士成為他們員工。

該協會周日(1日)舉行年度新春晚宴,鄭麗娟致詞時,不忘呼吁各界人士關注殘障人士就業問題。

鼓勵私人界效仿 檳政府應以身作則

鄭麗娟說,根据媒体報道,殘障人士只占了州政府員工總數的1%,所以她也呼吁州政府關注此現象,并以身作則,提高聘請殘障人士人數的机會,來鼓勵私人界效仿。

“我們了解還有很多基本設施和工作場所對殘障人士來說都不友善,很多工作都不适合殘障人士擔任,但我們還是相信有一些工作是他們可以胜任的。”

可試用後再聘障友

“另外,如果雇主可以一般聘請員工的慣例對待殘障人士,即讓他們經歷試用期,不合适后才不聘用他們,這絕對可以提供殘障人士一個就業的机會。”

出席者包括民政黨前副主席拿督斯里謝寬泰、前植物園區州議員王康立和檳州行政議員彭文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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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日 星期五

寫手匿名po推薦文 將開罰

最高懲處2500萬 下周上路

2013年11月01日 蘋果日報【戴安瑋╱台北報導】

台灣三星電子因僱用寫手美化自家產品、攻擊對手產品的「寫手門事件」遭公平會開罰,公平會為此再訂「寫手規範」,未來企業僱用寫手撰文,須揭露身分及是否收受報酬,違法最高可處2500萬元罰鍰,最快下周實施。民眾說:「常被網路薦證文騙,花不少冤枉錢,政府早該管了。」

須言明身分及報酬

公平會主委吳秀明說,三星寫手門事件,公平會裁處三星及廣告業者鵬泰及商多利公司1305萬元後,另再擬訂「公平會對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處理原則,明訂部落客、薦證人、代言人未來透過網路po文薦證、推薦產品等,須言明身分及是否收受報酬。

吳秀明指,三星寫手門事件,公平會只懲處業者,是因《公平法》只能對企業開罰,無法對寫手開罰,且因僱用僅一、二位職業寫手,其餘為工讀生,只領1、 2萬元酬勞而未開罰。但鑒於網路愈來愈多產品薦證,因此訂出規範,預計下周公告後即可實施。

公平會副主委孫立群說,企業僱用寫手以隱匿身分美化自家產品或攻擊對手產品,將依《行政罰法》第18條認定寫手和企業是共同行為人,再以《公平法》第24條規定懲處5萬元至2500萬元。

「規定要清楚易懂」


民眾鄭小姐說:「公平會早應管網路產品薦證文,很多薦證文都是廣告,但部落客以試用之名推薦,誤導消費者,很差勁。」美妝部落客大頭寶寶表示,只要貼文充分揭露就不怕政府罰,但政府規定要清楚易懂,否則很多部落格會被迫關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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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6日 星期六

po美妝心得 部落客遭約談

高市衛局指置入行銷 「剝奪文字自由」

2013年10月26日 蘋果日報【周昭平╱高雄報導】

高雄部落客Eleven在網路分享DHC化妝品使用心得,遭檢舉有廣告之嫌,高市衛生局約談後認定她文章內容談及產品效能與使用效果,初步認定違法,但是否開罰函請衛生福利部討論。DHC強調未付部落客酬勞,非置入行銷。化妝品公會則呼籲,廣告送審已侵害言論自由,呼籲廢止相關規定。

常在個人部落格「。愛。Eleven。」分享時尚美妝產品的Eleven,日前發文「我被高雄市衛生局請去喝茶了」,痛陳因「DHC白金恆采防曬兩用粉餅」分享文遭人檢舉,可能被罰款。她指控衛生局承辦人員曾說:「你再狡辯,我就罰你最重的罰金」,她一再解釋只是分享、台北等縣市都未開罰,對方卻說:「那你搬去台北住,我們高雄市衛生局就是認定你的文章是廣告。」讓她大嘆,在高雄「連基本的文字自由都被剝奪了!」

描述效能恐罰5萬

高市衛生局藥政科科長吳明正說,《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化妝品廣告刊載前要送審,廣告內容不得誇大,部落客也不得在網頁刊登廣告文字,衛生福利部曾清楚函示,「個人部落客可刊載產品名稱、價格及電話等資訊,但不能宣稱產品效能及使用效果」。

吳明正強調,Eleven文章提及「提升透明感、修飾膚色暗沉及斑點」等描述效能,初步認定已違法,依法可罰一至五萬元,但當事人有異議,全案函請衛生福利部討論,暫未開罰。至於文中陳述承辦人員態度並非事實,但有缺失願改善。

廠商:從未找寫手

DHC公關副理張珈銘表示,po文內容多為官網公告,已經北市衛生局審核,也從未付費請部落客寫分享文,對Eleven恐遭罰表遺憾與無奈。

北市化妝品商業同業公會總幹事曹憶雯說,化妝品廣告事前審查侵害言論自由與創意,各地審查標準不一,已造成困擾。

化妝品使用心得 網路貼文相關規定

◎規定化妝品:

.不得於媒體登載或宣揚傳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的廣告

.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先將文字、畫面或言詞送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注意事項:個人部落客撰文僅能刊載產品名稱、價格及電話等資訊,不得刊載宣稱產品效能及使用效果等文字內容

◎罰則:違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高雄市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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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7日 星期一

精障者判死辯論 律師提兩公約



【中央社╱台北7日電】2013.10.07 02:10 pm

患有精神疾病的陳姓男子無端殺害女子遭判處死刑,最高法院今天行言詞辯論。律師認為,依兩公約,不得判處精神障礙者死刑。全案定於21日上午宣判。

陳男於民國92年犯下2幼童命案,出獄後被控於99年間在報紙上刊登誠徵檳榔門市的廣告後,認為前來應徵的林姓女子在言談間侮辱其母親,懷恨在心,於隔日持木棒猛擊林女頭部致死。

法院一、二審均依殺人罪,判處陳男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天行言詞辯論,由受命法官陳世雄、審判長黃正興等組成合議庭。蒞庭檢察官是薛錦隆,陳男的辯護律師為顧立雄、高涌誠、翁國彥。

高涌誠於庭後受訪說,在兩公約批准簽署後,又有施行法,要求國內法律適用兩公約時要參照國際人權規範,因此今天向法官解釋相關聯合國決議,「精神障礙者不得判處死刑」。

他指出,陳男經7所醫院確認是長期精神病患者,領有殘障手冊,依法不能判處死刑,如同刑法第63條規定,未滿18歲者不得判處死刑。

顧立雄說,不管是扁政府或是馬政府,對兩公約的遵循,是長期以來的想法及推動的政策,兩公約透過施行法的制訂也已經落實,且聯合國有相關決議,應該遵循。


他說,精神障礙者對刑法的認識不足,對自我控制能力減退,情況如同未成年者,從社會責任理論看,社會對這些人有一定的責任,不能將他們所做的事情都歸咎於個人,讓其個人去承擔,這些人未得到好的醫療照顧,生活在較弱勢的階層,無法取得充分資源的環境,必須對其加以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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