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6日 星期六

po美妝心得 部落客遭約談

高市衛局指置入行銷 「剝奪文字自由」

20131026 蘋果日報【周昭平╱高雄報導】

高雄部落客Eleven在網路分享DHC化妝品使用心得,遭檢舉有廣告之嫌,高市衛生局約談後認定她文章內容談及產品效能與使用效果,初步認定違法,但是否開罰函請衛生福利部討論。DHC強調未付部落客酬勞,非置入行銷。化妝品公會則呼籲,廣告送審已侵害言論自由,呼籲廢止相關規定。

常在個人部落格「。愛。Eleven。」分享時尚美妝產品的Eleven,日前發文「我被高雄市衛生局請去喝茶了」,痛陳因「DHC白金恆采防曬兩用粉餅」分享文遭人檢舉,可能被罰款。她指控衛生局承辦人員曾說:「你再狡辯,我就罰你最重的罰金」,她一再解釋只是分享、台北等縣市都未開罰,對方卻說:「那你搬去台北住,我們高雄市衛生局就是認定你的文章是廣告。」讓她大嘆,在高雄「連基本的文字自由都被剝奪了!」

描述效能恐罰5

高市衛生局藥政科科長吳明正說,《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化妝品廣告刊載前要送審,廣告內容不得誇大,部落客也不得在網頁刊登廣告文字,衛生福利部曾清楚函示,「個人部落客可刊載產品名稱、價格及電話等資訊,但不能宣稱產品效能及使用效果」。

吳明正強調,Eleven文章提及「提升透明感、修飾膚色暗沉及斑點」等描述效能,初步認定已違法,依法可罰一至五萬元,但當事人有異議,全案函請衛生福利部討論,暫未開罰。至於文中陳述承辦人員態度並非事實,但有缺失願改善。

廠商:從未找寫手

DHC公關副理張珈銘表示,po文內容多為官網公告,已經北市衛生局審核,也從未付費請部落客寫分享文,對Eleven恐遭罰表遺憾與無奈。

北市化妝品商業同業公會總幹事曹憶雯說,化妝品廣告事前審查侵害言論自由與創意,各地審查標準不一,已造成困擾。

化妝品使用心得 網路貼文相關規定

◎規定化妝品:

.不得於媒體登載或宣揚傳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的廣告

.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先將文字、畫面或言詞送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注意事項:個人部落客撰文僅能刊載產品名稱、價格及電話等資訊,不得刊載宣稱產品效能及使用效果等文字內容

◎罰則:違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高雄市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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