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日 星期五

寫手匿名po推薦文 將開罰

最高懲處2500 下周上路

20131101 蘋果日報【戴安瑋╱台北報導】

台灣三星電子因僱用寫手美化自家產品、攻擊對手產品的「寫手門事件」遭公平會開罰,公平會為此再訂「寫手規範」,未來企業僱用寫手撰文,須揭露身分及是否收受報酬,違法最高可處2500萬元罰鍰,最快下周實施。民眾說:「常被網路薦證文騙,花不少冤枉錢,政府早該管了。」

須言明身分及報酬

公平會主委吳秀明說,三星寫手門事件,公平會裁處三星及廣告業者鵬泰及商多利公司1305萬元後,另再擬訂「公平會對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處理原則,明訂部落客、薦證人、代言人未來透過網路po文薦證、推薦產品等,須言明身分及是否收受報酬。

吳秀明指,三星寫手門事件,公平會只懲處業者,是因《公平法》只能對企業開罰,無法對寫手開罰,且因僱用僅一、二位職業寫手,其餘為工讀生,只領1、 2萬元酬勞而未開罰。但鑒於網路愈來愈多產品薦證,因此訂出規範,預計下周公告後即可實施。

公平會副主委孫立群說,企業僱用寫手以隱匿身分美化自家產品或攻擊對手產品,將依《行政罰法》第18條認定寫手和企業是共同行為人,再以《公平法》第24條規定懲處5萬元至2500萬元。

「規定要清楚易懂」


民眾鄭小姐說:「公平會早應管網路產品薦證文,很多薦證文都是廣告,但部落客以試用之名推薦,誤導消費者,很差勁。」美妝部落客大頭寶寶表示,只要貼文充分揭露就不怕政府罰,但政府規定要清楚易懂,否則很多部落格會被迫關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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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6日 星期六

po美妝心得 部落客遭約談

高市衛局指置入行銷 「剝奪文字自由」

20131026 蘋果日報【周昭平╱高雄報導】

高雄部落客Eleven在網路分享DHC化妝品使用心得,遭檢舉有廣告之嫌,高市衛生局約談後認定她文章內容談及產品效能與使用效果,初步認定違法,但是否開罰函請衛生福利部討論。DHC強調未付部落客酬勞,非置入行銷。化妝品公會則呼籲,廣告送審已侵害言論自由,呼籲廢止相關規定。

常在個人部落格「。愛。Eleven。」分享時尚美妝產品的Eleven,日前發文「我被高雄市衛生局請去喝茶了」,痛陳因「DHC白金恆采防曬兩用粉餅」分享文遭人檢舉,可能被罰款。她指控衛生局承辦人員曾說:「你再狡辯,我就罰你最重的罰金」,她一再解釋只是分享、台北等縣市都未開罰,對方卻說:「那你搬去台北住,我們高雄市衛生局就是認定你的文章是廣告。」讓她大嘆,在高雄「連基本的文字自由都被剝奪了!」

描述效能恐罰5

高市衛生局藥政科科長吳明正說,《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化妝品廣告刊載前要送審,廣告內容不得誇大,部落客也不得在網頁刊登廣告文字,衛生福利部曾清楚函示,「個人部落客可刊載產品名稱、價格及電話等資訊,但不能宣稱產品效能及使用效果」。

吳明正強調,Eleven文章提及「提升透明感、修飾膚色暗沉及斑點」等描述效能,初步認定已違法,依法可罰一至五萬元,但當事人有異議,全案函請衛生福利部討論,暫未開罰。至於文中陳述承辦人員態度並非事實,但有缺失願改善。

廠商:從未找寫手

DHC公關副理張珈銘表示,po文內容多為官網公告,已經北市衛生局審核,也從未付費請部落客寫分享文,對Eleven恐遭罰表遺憾與無奈。

北市化妝品商業同業公會總幹事曹憶雯說,化妝品廣告事前審查侵害言論自由與創意,各地審查標準不一,已造成困擾。

化妝品使用心得 網路貼文相關規定

◎規定化妝品:

.不得於媒體登載或宣揚傳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的廣告

.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先將文字、畫面或言詞送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注意事項:個人部落客撰文僅能刊載產品名稱、價格及電話等資訊,不得刊載宣稱產品效能及使用效果等文字內容

◎罰則:違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高雄市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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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9日 星期六

部落客PO「魚太焦」 店家不滿嗆提告

中視 中部中心 20131019 14:59

一名常在網路發表美食文章的部落客,最近和家人到台中一家,曾經被媒體報導的人氣海鮮店用餐後,在部落格發文分享,其中提到魚烤得太焦,魚肉吃起來也不是很新鮮,也認為費用太高同樣花費,連吃便當的飽足感都沒有。

店家不滿發文回嗆,聲稱要服務的是對海鮮有一定認知的饕客,揚言不排除提告。雙方的爭議也引起網友討論,有人說第一次看到分享飲食心得還要被告,誰還敢去光顧?而部落客本人也回應,第一次遇到這麼誇張的店家,但相信社會大眾會有公評。

餐廳老闆則是強調,東西不新鮮寧可不賣!詢問律師後,認為分享文已構成誹謗,但他只是提醒對方不要散播不實言論,不打算提告。


有越來越多的網友,喜歡張貼旅遊和嘗試美食後的心得,律師提醒,避免用主觀或是情緒性的字眼,否則極有可能真的涉及毀謗,引來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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