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5日 星期一

長照服務法通過後,需要的人既看得到也吃得到嗎?

作者:陳正芬(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理事長、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副教授) 2015.05.25 康健

長期照顧服務法於5/15三讀通過,媒體大幅報導,衛福部部長受訪時表示,將有200萬人、80萬個家庭受惠!媒體甚至出現懶人包,用簡易圖文告訴民眾,這部法通過對一般民眾的影響面向。

國民黨與民進黨對於長期照顧服務法的政策大戰也隨即展開,很多人疑惑,不是剛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法」嗎?這跟「長期照顧保險法」有什麼不同?這部分真的可以幫到忙嗎?

事實上,長期照顧服務法被許多立法委員、學者及民間團體戲稱「長期照顧管理法」,原因是這部法主要目的是因應衛生福利部的組織整併,期待透過本法可促使原本分散在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護理人員法的人員管理、機構管理、受照顧者的權益可以統一。

但我們當初多次在立法院公聽會與相關會議上一直訴求與強調:長期照顧服務法不應僅是自我窄化,應藉此機會展現政府對於台灣邁入高齡社會的政策因應。

平心而論,歷經兩屆立委,多次討論,這部法確實有其時代意義!首先,第三條條文的第一項,長期照顧(以下簡稱長照)的定義「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者,依其個人或其照顧者之需要,所提供之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之醫護服務。」這是我國立法首度針對長照進行定義,其次,內容不侷限於照顧、生活支持與協助,更加社會參與納入!

其次,第九條定義的長照服務提供方式,除原有的居家式、社區式與機構住宿式,首度納入「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也就是為家庭照顧者提供定點、到宅等支持服務,意謂這部法不只關注「被照顧者」,也兼顧「照顧者需求」。

第三,長照法也明訂長照基金來源,五年投入新台幣120億,加入原有預算,將可擴充現有服務範圍。

遺憾的是,現已進入台灣的21萬名外籍家庭看護工仍未能在此次被整併到長照法的長期照顧服務人員之列。

長照服務法第64條第二項雖規定,本法施行後初次入國之外國人,並受僱於失能者家庭從事看護工作者,雇主得為其申請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補充訓練。然而,缺乏配套與罰則的狀況之下,本國籍與外國籍照顧服務員的雙軌現象勢必繼續持續。

再者,120億經費除以五年,一年僅有24億!這24億是平均配置到四類服務模式,或是積極投入發展最欠缺的服務項目?本法並未敘明。

坦白說,長照服務法的通過,真的不會達到衛福部部長所言,將有200萬人、80萬家庭受惠!因為不論目前是使用居家服務、日間照顧或入住機構者,個人與家庭負擔的金額不會改變!聘外勞的一樣聘外勞!

而為何在長照服務法通過的週一(5/18)開始,行政院即啟動長期照顧保險法討論會議,民進黨主席蔡英文也在FB發表民進黨對長期照顧體系財源的看法,就是因為如上述,長期照顧服務法框定的五年120億經費主要用於服務體系整合、人員的培訓與少許的服務給付,且框定的長照基金額度根本不足。然而,不論是社會保險或是稅收制,關鍵是「應得權利」。

WHO2000年出版的政策報告,早已提醒世界各國,長期照護應被視為人生和老年的常態風險(Normal-life risk),也就是一個人除了需面對生、老、病、死之外,第五個風險無可迴避。

長期照護風險遠比疾病低很多,有些人一輩子也不會碰到。然一旦發生,通常持續到生命終了,給家庭帶來巨大的經濟壓力與照顧負荷。這種發生率低,發生了花費很大的風險,適合以社會整體的互助機制共同回應。

「應得權利」模式強調必須提供服務給通過長照需求評估的人,以滿足需求為前提,不受限於預算,投入的經費應要隨之成長。

為確實保障照護需求者的權益,財務來源若採取稅收制,應立法明文規定「應得權利模式」,一旦通過照護需求評估為合格使用者,即可以請領給付,不能以預算用罄為理由,讓民眾落入等候名單,否則等於看得到、吃不到,形同虛設,徒具宣示性意義。

反之,若採社會保險模式,保險制以政府負擔、保險費、部分負擔為主要財源,專款專用特性強烈,且事先加保的人才具有請領給付的資格,一旦風險發生,符合給付條件,被保險人即可申請給付,無論他的經濟狀況或保險財務狀況,這是透過保險而確保的「應得權益模式」。

當長期照顧成為人類生命週期中無法迴避的風險時,除了長期照顧服務法,穩定的財源必須是政策辯證的關鍵核心!當台灣一方面邁向12年國教,一方面期待生命週期最後的需求,期望長期照顧也能如教育權一樣,被視為是基本權利,獲得保障!

<本專欄反映專家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身障關鍵字[統測成績]標籤 民進黨 國民黨 12年國教 三讀通過 長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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