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7日 星期四

政府管太多:申請殘障手冊須返戶籍地「官僚」

20131107 蘋果日報 更多專欄文章【李英婷╱台北報導】

法愈修愈不便民!有民眾向《蘋果》投訴,因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自去年7月起,原本永久有效的殘障手冊,效期縮短為最長5年,效期到了,要回到戶籍地領表辦理新手冊,還得繳交3個月的近照,這對已不良於行的領冊人及照顧重病人士的家屬,都非常不方便,根本是「冷血、不通人情」。立委也痛批:「官僚到了極點!」

民眾李先生說,他高齡80歲、住在台南的奶奶,5年前因腦出血開刀,呈現植物人狀態,日前他接到奶奶戶籍地的區公所通知,要重新做殘障鑑定。李先生說,因為他及其他家屬都在台北工作,問區公所人員能不能在台北辦理,但得到「依法」必須返回戶籍地領表與遞件的答覆。李先生說,現在都網路時代了,為何一定要他請假回台南申辦?政府不便民,「那要政府做什麼?」

須附3個月近照

李先生還說,申請鑑定規定要繳交3個月近照,但奶奶重病根本無法外出拍照,鑑定人員要他們自己拍照再裁成1吋的大頭照。李先生痛斥,社福機關派員到宅鑑定,不就能掌握病人狀況了嗎?為何還要家屬自己拍照,「政令冷血,不通人情!」
家住台中的曹太太也說,70多歲的姥姥因中風、行動不便,出門都以輪椅代步,但每年申請殘障手冊時,病人必須親自到醫院鑑定,還得特地到照相館拍照,對病人本身和家屬都是負擔。曹太太說,姥姥已是高齡、又是重度病症,恢復可能性極低,「不懂為何必須每年重新鑑定」。

應保障患者權益

親民黨立委陳怡潔痛批,《身權法》在2007年完成修法後,立法院給相關單位5年的時間研議作業辦法,但現在主管機關竟仍沿用到戶籍地辦理等舊規定,「官僚到極點!」陳還說,手冊取消永久有效效期,改最長5年的效期,醫生為怕被質疑圖利,通常會勾選最短的1年效期,重病患者的權益難以保障。

政府回應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副署長陳素春說,因涉及地方政府社福預算的統計與掌握,因此規定殘障手冊必須返回戶籍地辦理,但為考量民眾便利性,會在新制實施3年後與地方政府研議異地申請事宜。

至於3個月近照,陳素春說,會發函通知可依個別需求通融辦理。

至於病人多久鑑定一次,衛生署護理及健康照護處處長鄧素文說,尊重醫療團隊專業判斷;鄧也強調,明年將會公布特定殘障類別可終身持有殘障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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